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1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城乡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依法将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虽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评价报告未经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地震部门不得审定批准,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三)市及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依法行使抗震设防监管职责。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虽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评价报告未经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地震部门不得通过审核。对一般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抗震设防意见。
(四)市及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向工程建设单位告知须到地震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五)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在进行场地选址、勘察、图纸设计、施工时,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时,应审查地震部门是否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意见,地震部门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检查
市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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