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3〕80号
颁布日期:201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是我省首部城镇住房保障地方政府规章,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推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办法》,依法、规范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准确把握《办法》贯彻实施的重点和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行保障性住房的并轨运行、租补分离,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不断强化保障性住房服务和后期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中关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的要求,尽快选择或组建运营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目前已经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设或分期实施建设的,可继续由其负责实施完成,并逐步过渡到《办法》要求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

三、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配合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保障、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住房保障部门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把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审核关,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的发放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投资建设方式、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程序,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出售计划和价格等细节性问题管理办法,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五、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各地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精神和各项内容,有计划地做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切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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