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合人社秘〔2011〕196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现将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由项目业主代缴,代缴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
三、项目业主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为建筑工程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核该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章)。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业主应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项目业主缴费后,凭盖有银行受理回执公章的《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
在建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补缴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工程总承包单位缴费后,凭盖有银行受理回执公章的《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
五、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农民工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表等用工台账。各建筑业企业申报农民工工伤认定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辖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
六、各建筑业企业不主动申报农民工工伤认定,而由农民工个人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经调查确认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治疗费用,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该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补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原《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执行原办法。
特此通知。
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农民工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1000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与受伤职工关系
受伤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工种
工程总承包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际用人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受伤害时间诊断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及伤情诊断
(可附页)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实际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工程总承包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2、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事故受伤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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