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9日
淮北市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市属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市属公用事业单位、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市财政资金偿还,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市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政府部门和机构、市属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市属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市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市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帐。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确保按时偿还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四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按当年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财力不低于5%比例安排的预算资金;
(二)按当年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超收部分扣除政策性增支后50%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按当年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不低于5%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融资平台公司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上缴财政偿债准备金专账的资金;
(五)偿债准备金利息收入;
(六)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五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偿还到期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
(二)偿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偿债准备金实行预算管理,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应于前一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年度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偿债准备金。
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设立和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终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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