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标后管理,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管理,牵头受理工程变更审批,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交易结果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受理有关招标活动的举报投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变更资金的追加。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中标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造假等非法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中标单位的信息公示;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管;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管;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
(六)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监管;
(七)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
第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接受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时将中标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详细信息在淮北市招标采购网上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
中标单位应自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合同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未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人员变更、到岗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中标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二)未经报批,擅自变更现场管理人员;
(三)拒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个月;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的,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共同组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及价格。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自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分包合同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除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因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变更的,中标单位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变更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考核、协调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及时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违约、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市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标后施工现场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政办〔2010〕85号《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及淮北市城乡建委淮建〔2010〕141号《关于发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办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交通、水利、土地复垦等工程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办理报批而擅自实施的,工程合同价款不得调整,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且在合同价5%以内的,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变更设计超出5%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算报告应对合同价与结算价的造价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并说明造价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原因。工程结算完成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携带有关结算资料到市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并将合同的履行结果(工期、质量、结算价)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选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管理,并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中标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并执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制度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二)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的需要及时到位;
(三)施工单位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行业要求配备专项实验室的必须建立),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六)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卡支付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点工除外),并在工地张榜公示支付情况。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保证中标项目部管理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除劳务作业外,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由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成立标后管理督查组,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每年集中开展2—3次标后跟踪督查活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各方主体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措施与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处理,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违约清退处理机制。建设单位按合同违约条款解除合同后,应责成中标单位清场后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及有关费用的清算。未完成的工程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牵头,按原招标结果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原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濉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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