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秘〔2013〕28号
颁布日期:2013-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重要意义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条例》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一)《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各县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活动。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商场、车站、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报、黑板报、宣传单、标语、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乡村,达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目的,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及普法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培训工作。

(四)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学习要结合实际,结合预案,以案说法,注重实效。

(五)各培训机构要增加《条例》的内容,使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条例》内容,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六)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班,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七)各县区要对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三、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条例》各项任务

(一)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抓好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落实。各县区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在现有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分工,办事机构的定编、定位、定人和工作机构的职责与任务,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好应急管理干部兼职和更替频繁及应急制度不系统、应急机制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

(二)完善预案体系建设,抓好各级各类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衔接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3〕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专项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保障预案,重点解决好预案照抄照搬、定位不准、衔接不紧、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抓好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强和保证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隐患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设,抓好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2〕4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明确信息报送内容、时限和报送格式,严肃信息报送纪律,建立和完善24小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主渠道畅通。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条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照《条例》,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督导与检查,认真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贯彻《条例》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的,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要在2013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方案,认真做好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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