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0〕54号
颁布日期:2010-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0〕5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7.1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铜陵县5.60元。

以上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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