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2009〕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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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已于2009年4月24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自主理财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
1.强化激励,提升活力;
2.统一体制;
3.保证既得利益;
4.与中央、省对市体制保持衔接;
5.税收在地征管,在地统计;
6.简便易行,平稳过渡。
二、事权划分
现行市、区两级事权原则上保持不变。今后结合区级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
三、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
芜湖发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安徽响水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等发电及发电投资企业;
芜湖瑞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含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海关税收;
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收入;
市区范围内水利基金、河费、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
市直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除金融机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和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外,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其他企业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就地入库、在地统计,财力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中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划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余按在地原则划入相关区。
2.区级固定收入:除以上市级固定收入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其他所有税收收入;区级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
3.今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统筹调度的重大项目的税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四、体制上解及返还
1.现行市、区两级与中央、省财政的体制上解和返还保持不变。
2.区体制上解市收入
区体制上解市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定额上缴数。即2008年市本级分享区地方收入数(减除原体制市对区体制定补数);二是递增上缴数。以2008年各区地方税收收入数(含教育费附加)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后确定。其中: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为6%;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递增上缴比例为3%;
区年体制上解市收入=定额上缴数+递增上缴数〔2008年区地方税收收入数×(1+D)n-2008年区地方税收收入数(其中:n=1,2,…,分别对应2009年,2010年,…;D=3%,6%)〕。
五、其他
1.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问题。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级财政体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收入全部划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收入基数与弋江区分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出全部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担,相关支出基数与弋江区分割,债权债务按“债随资产走”原则相应明确归属。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税收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制递增上缴市部分实行三年全额返还,同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年专项补助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入纳入弋江区统计范围。
2.明确城东新区建设项目税收归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凡城东新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性投资形成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部投资用于城东新区建设。同时按照在地原则,其收入纳入鸠江区统计范围。
3.自主创新等涉及企业和个人财税政策支出,按本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含财力)的企业及个人财税政策支出由市级承担,其余企业和个人财税政策支出按在地原则由区级承担。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原定相关政策市与区资金分担办法同步予以调整。除招商引资外,各区自行出台涉企财税政策须报市政府批准。
4.民生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事权支出,除上级明文规定需市级配套外,其他原则上由区级承担。
5.严明体制运行纪律。建立市、区税收预算级次界定机制,严肃收入征管秩序,收入征管部门、人行国库部门应根据市财政确定的纳税企业缴库级次核算市、区财政收入。建立市、区财政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市、区财政收入征缴更正程序,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准确入库。禁止各区出台房地产、建安和饮服娱乐业财税优惠政策。禁止市区范围内相互挖税行为,一经发现核实,除实行财力双倍扣罚外,同时由组织和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相关责任。今后凡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入和财政政策的支出,各区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如区级出现短支现象,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再通过体制结算扣回相应资金。各区新增税源户,由市财政局定期向各区公布,便于相互监督。
6.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相关部门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7.长江大桥开发区收支继续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8.如今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区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9.为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支预决算的对应和收入解库的衔接,在地统计的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部门平时先入区级金库,市财政原则上按季据实从区级金库相应调入市级金库。
10.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与区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市政府制定的涉及非税专项政策继续执行。
11.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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