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4〕67号
颁布日期:201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

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总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原则,在制定全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

三、深入开展有关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指导,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办几件实事。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多做贡献。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市民委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分则

一、市发改委

1.协调编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立项。

二、市经信委

1.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企业,为城乡民族企业提供经贸信息。

2.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3.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三、市教育局

1.做好年度高考、中考少数民族学生政策加分工作;支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西藏班”。

2.指导、推动全市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市科技局

1.建立科技服务体系,提供科技信息,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推广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服务。

2.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投入,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五、市公安局

1.根据国家有关民族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给予办理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手续。

2.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影响民族团结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市民政局

1.加强对少数民族救灾、减灾、生产自救和抚恤工作的指导。

2.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予以适当照顾。

3.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

1.贯彻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将有关民族工作及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3.协助做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

八、市人社局

1.了解和掌握全市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规划。

2.帮助做好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下岗和待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人员上岗就业。

3.帮助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九、市住建委

1.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对涉及到少数民族服务设施及宗教房产的征收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2.与市民委、市民政局共同管理好神山公园回民墓地。

十、市市容局

加强对本市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芜占道经营的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协调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2.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十二、市农委

1.在制定有关全市农村经济政策、法规和农业发展规划时,要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2.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调整农业结构,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3.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市水务局

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农田水利建设投资,优先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水毁工程修复等问题。

十四、市林业局

1.在研究拟定林业方面的法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

2.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发展,在安排资金项目时给予倾斜照顾。

十五、市环保局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城乡环境整治工作指导。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十六、市国土局

1.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利益。

2.优先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企业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企业的用地指标。

十七、市商务局

1.根据城市少数民族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合理设置清真饮食、副食、肉食相关产业及商业零售服务网点并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检查督促各类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享有的正常服务。

十八、市文化委

1.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会同市民委共同做好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种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相关工作。

3.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文艺人才,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反映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各类文艺作品,丰富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

十九、市体育局

1.广泛开展全市群众性民族体育活动,挖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2.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3.会同市民委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十、市卫生局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卫生机构的设施建设和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族聚居区的医疗卫生水平。

2.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地方病防治工作力度。

二十一、市广播电视台

1.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及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成绩的先进典型。

2.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防止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二十二、市地税局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族企业发展,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

二十三、市工商局

1.对少数民族创办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登记和发放证照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

2.对少数民族企业的商标使用权给予保护,在认定省著名商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3.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芜经商的管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二十四、市质监局

指导支持民族企业开展标准化及品牌建设。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清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1.积极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附件:芜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相关附件:

芜政办秘[2014]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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