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8日

芜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文化委、市安监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和县、区政府实际,分别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附实施细则)。

(二)各地自评。各县、区政府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份成立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四)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前3名的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九条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并印发执行。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考核工作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相关附件:

芜政办[2013]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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