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宿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利、房屋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
第三条乡镇自建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市发改委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及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支付工程款,牵头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予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人社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审查,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建筑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第四条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业主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报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报表应该以农民工签字的工资表为依据,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第七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持“三件两书一册”(即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和劳动专管员任命文件,劳务分包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用工花名册)到指定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功能的“一卡通”,总承包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详单,总承包企业进行确认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建筑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第十条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精神建立并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该项制度的实施。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要求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工资保障手续。建设单位(业主)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时按照20%比例划入“一卡通”专户,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二)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时,须凭竣工验收报告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讫证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
第十一条要把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列入招标内容。开发商和项目单位应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工程招标的一项内容列入招标文件中,让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应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无拖欠行为的证明方可参加招标。
第十二条对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单位,住建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预售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含BT项目投资单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未按月按规定比例专项拨付工资款,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并将其作为“一卡通”不诚信单位,在网站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评级标准,每年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闹访的建筑企业,要立即责成停工清欠,并纳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级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管部门从预售款中支付,同时不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房屋预售资金监控制度。强化开发企业的责任,建立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双保险”制度。建筑楼盘开盘后,因开发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房管部门动用房屋预售资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对在一年内有1次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并查实的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不少于工程直接造价2%正常收取比例的基础上,对该单位提高1%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对在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并查实的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不少于工程直接造价2%正常收取比例的基础上,对该单位提高2%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连续2年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在不少于工程直接造价2%正常收取比例的基础上,对该单位降低1%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制度。施工企业要指定1名劳资管理员作为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员,监督本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及时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系,确保本企业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监督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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