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破除狭隘观念,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2008年四季度以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企业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所遇到的困难,加大了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尤其在企业融资方面,先后下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23号)、《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宿发〔2008〕16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26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减少环节、减免收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有关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把工作思路统一到支持企业平稳快速发展上来,破除强调部门利益、看重眼前利益的狭隘观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二、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服务方式
(一)推行“一站式”服务。2009年2月10日前,国土、房产、工商等涉及企业融资抵押登记的有关单位,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企业用于融资抵押的有关登记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分别受理、中心协调、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土地和房产都需要现场勘察的,中心协调国土和房产部门共同现场勘察。
(二)减少评估环节。贷款银行不需中介机构评估的,可自行出具用于企业融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认同该评估报告有效,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倡导信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景光明、信用良好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市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对发放信用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加分。
三、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一)房地产评估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和房产应合并评估,按件收费(“件”指办理用于本次贷款抵押的全部房屋和土地)。确定用于企业贷款抵押登记的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房地产评估收费总额最低3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凡因贷款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他项权证的企业,国土、房管部门给予免缴包括工本费在内的全部抵押登记费用。
(三)股权出质登记收费。因企业融资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工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四)公证收费。公证处收费(包括借款合同公证和抵押登记公证的收费)标准为贷款金额的万分之1,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四、降低企业融资手续续存期成本
(一)评估中介机构评定的土地房产,其固定资产评估有效期限为1年,其后3年内房地产抵押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参考评估价值协商议定,原则上以评估价值为协商议定价值。
(二)他项权证: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国土、房管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其他费用。
五、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一)金融机构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办理手续。从受理到贷前调查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抵押1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1个工作日完成。如需上级行审批,各经办行要积极争取上级行尽快审批。
(二)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
要件齐全的,要当场办结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缺失的,要完整告知企业应准备的资料,两次必须办结。
(三)评估中介机构
房地产评估:要件齐全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证: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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