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宿州市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体现城市规划的超前性、科学性,吸纳更高水平专家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特制定宿州市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规划项目及一般性规划项目的咨询审查。重大规划项目,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重要地段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城市重要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一般性规划项目,指除重大规划项目以外的其它规划项目。

第三条对于一般性规划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市城市规划局,由市城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咨询。重大规划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局或委托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省内外更高水平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四条咨询专家由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建筑设计、市政工程、城市交通、园林工程、环境艺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咨询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第五条专家咨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专家在接到会议通知确认能参加的,须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会。

第六条提交专家咨询的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宿州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任务书等),符合城市规划编制深度要求,承担任务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七条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咨询,可根据项目性质需要,邀请人防、水利、消防、文物等部门列席参加。

第八条专家应充分依据各行业、各领域专业知识、专业特长和经验,对审查的规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升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前瞻性。

第九条专家咨询会议须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方可召开。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市城市规划局从专家库中选取或随机抽取,由本地和外地专家组成。其中,规划、建筑专业不得少于4人,其它有关专业不得少于1人。

第十条专家咨询会议审查意见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技术支撑。

(一)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表决,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视为通过。

(二)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以规划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据专家咨询会议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用由组织单位统一支付,对咨询审查的规划项目,属政府组织编制或投资建设的,由政府拨付咨询费用;属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咨询费用。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工作制度、泄露会议秘密、索取贿赂、为建设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行贿、恐吓等非法手段破坏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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