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宿州市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宿州市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宿州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宿州市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配合我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和完善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市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实施时间

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6号)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指导清理核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和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其中,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40%幅度设立,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包括2006年7月1日后到龄退休人员)。鉴于原有年终一次性奖金、职务补贴、保留津贴、午餐补贴等项目已归并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也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宿纪发〔2009〕2号文件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月发放;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70%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退职)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外,其它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七)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八)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有关文件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国库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市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具体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即:副处级以上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确保医务工作正常有序。对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津贴标准

2.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津贴标准

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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