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宣政〔2012〕64号 ---|---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2〕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宣政〔201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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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
一、凡在宣城市市本级所属单位离退休的现户籍地在芜湖的高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1.年满80周岁以上的;
2.没有在当地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
二、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应在年满80周岁起一年内向其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宣城市高龄老龄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3.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三、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于当年9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
四、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对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老人,建立高龄津贴银行发放账户,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在重阳节期间发放。
五、户口迁出芜湖市、且不在宣城市的或已在当地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由市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停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六、户籍地不在芜湖市和宣城市的市本级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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