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补充实施办法

一、凡在宣城市市本级所属单位离退休的现户籍地在芜湖的高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1.年满80周岁以上的;

2.没有在当地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

二、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应在年满80周岁起一年内向其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宣城市高龄老龄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3.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三、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于当年9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

四、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对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老人,建立高龄津贴银行发放账户,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在重阳节期间发放。

五、户口迁出芜湖市、且不在宣城市的或已在当地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由市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停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六、户籍地不在芜湖市和宣城市的市本级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