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宣政〔2009〕3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09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政〔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2009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9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八部门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在总结前六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4月—10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主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促进污染减排、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
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已编制完成,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力度,按照划定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基础设施。一是坚决取缔直接向饮用水源一类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各类排污口,解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养殖带来的污染问题;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确保源水水质达标;三是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执法检查,解决影响乡镇饮用水安全问题,确保乡镇饮用水安全。
(二)开展对造纸行业的后督察
一是检查造纸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对不符合环评审批内容的项目要坚决取缔;二是检查造纸行业废水是否进行深度治理,对只进行简单絮凝沉淀处理的造纸企业要限期进行废水深度治理,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停产整治;三是对零排放的造纸企业开展督察,杜绝偷排漏排行为,一经发现,高限处罚;四是对已关停的小造纸企业进行后督察,防止死灰复燃。
(三)开展对涉砷涉铅企业环保专项检查
涉砷、涉铅企业是今年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各地要对涉砷、涉铅企业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处企业是否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检查企业生产原料来源、废渣储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四)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坚决兑现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已经建成的要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负荷率,切实发挥减排效能。要下大力气整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
(五)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整治城市中烟尘、噪声等污染问题。要对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整治,凡具备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能等)条件的,一律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对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要上消烟除尘脱硫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对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燃煤锅炉要依次予以取缔;对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的业主要加大处罚力度,整治到位;要对城区扰民噪声进行专项整治,对建筑施工、商业、文化娱乐、广告宣传、金属加工等高噪声源要进行严格监管,减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二是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农村环保小康行动,推进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局面;对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业要进行专项检查,防止违法排污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为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三是加大对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环境专项整治,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予以取缔;对污染大、破坏生态景观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次进行关闭。
(六)继续开展重点水域专项整治
要继续推进水阳江、南漪湖、青弋江、徽水河、扬之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水环境安全。一是对近年来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关闭力度。三是继续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防各类化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四是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检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对屡查屡犯、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案例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司法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电力公司十二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责,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挥环保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按照中纪委、省纪委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经委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委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组织建设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保护设施,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两高一资”行业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强化乡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农委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治农业生产面源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城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城市中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考核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钢铁、涉砷、涉铅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各项工作重点。
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对各县市区和关部门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办力度,强化案件办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六个明确、三个到位”,结果要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各县市区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级环保部门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继续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六)加强情况报告,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要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按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在5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组织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严格监管辖区内“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造纸、涉砷涉铅行业专项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按时投入使用,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9月的22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宣城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
附件:
宣城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严敏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宗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虹宁市环保局局长
高胜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李曙光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新强市经委副主任
葛锦明市建委副主任
徐启才市农委副主任
徐万宏市司法局副局长
方洪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竹青市安监局副局长
夏建平市水务局纪检组长
戴来永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伟延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钱明浩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钱明浩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高朝宣、市环境监察支队汪潮任办公室副主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