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4日

宣城市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市政府已成立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宣政办秘〔2014〕97号文件),主要任务是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应尽快比照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各地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责任制,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加强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省、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抓紧制定并发布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应明确相应机构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配备专门监管人员,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

二、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提升职业卫生监管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狠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紧密结合,一道检查、一道考核。

(五)卫生部门要规范发展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七)发改、规划、经信(国资)、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项目建设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加强审查把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审核、审查或备案制度。

(八)工会组织要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

(九)民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在医疗和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时,应依法依规予以及时办理。

(十)以上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合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定期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上季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防治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同级卫生、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需材料;卫生部门每季度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可能导致群体职业病事件或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例,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人社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二)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要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落实。

四、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十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量。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队伍,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十五)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由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十六)各地要以防治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石英砂加工、电力、矿山、水泥、石材、危险化学品生产、木质家具制造、制鞋、箱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十七)各地要加强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组织

领导,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依法实行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原有职业卫生机构的基础上,支持和培育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十九)建立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各地应充分利用卫生系统的技术力量,组建职业卫生专家库,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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