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施网上申请备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施网上申请备案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施网上申请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交运旅发〔2013〕213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8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结合本市实际,自2013年7月18日起,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施网上申请备案管理。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承接每一运次省际包车客运业务,一律按新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网上申报、审核、打印、使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拟申报领取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车辆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处于正常营运状态;
(二)车辆GPS与市级GPS监管平台有效联通,且实时传输数据;
(三)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
(四)车辆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
(五)车辆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一级;
(六)申请车辆年度审验合格;
(七)驾驶员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在申请企业办理上岗备案手续;
(八)持符合规定的承运业务凭证;
(九)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或单程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含)的,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单日运行里程是指,驾驶员能够正常夜宿休息情况下,单日的行车里程。
二、申报方式及事项
拟承接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114.251.208.15/lybc/),逐项输入申报审核事项、扫描录入有关业务凭证,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区县运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方式及事项
客运企业点击提交申请后,系统将按设定的申报条件自动进行审核,即时给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企业即可用制式标志牌空白纸页打印生成标志牌,加盖企业公章后,随车使用。遇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不能自动审核通过的,需点击提交区县运管部门进行人工审核:
(一)区县运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已将该企业设定为人工审核的;
(二)企业新增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未满半年的;
(三)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B级的;
(四)业务营运里程单程超过800公里(含)或总行程15天以上的;
(五)执行政府调派的应急运输任务或重大活动保障,且业务行程两端均不在本市的。
为了保证及时进行人工审核,区县运管部门应安排相应的审核人员并公布办公电话。审核人员应每日浏览待审信息,及时受理审核,最长审核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四、标志牌使用管理
(一)市交通委运输局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标志牌空白纸页,按程序分发给区县运管部门,区县运管部门分发给企业。分发情况应及时在系统登记。
(二)标志牌必须使用统一制式的空白纸页,用系统相联的打印机打印,并在“运输企业(章)”一栏盖章方为有效,手工填写无效。印章可以是企业公章,也可以是业务专用章,需向区县运管部门备案。
(三)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确需手工填写时,经市交通委运输局同意,由区县运管部门手工填写,并在标志牌中间横线上方加盖区县运管部门备案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同一运次标志牌可用于回程载客,但载客任务必须有一端在本市。
(五)企业负责标志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指定专人签发标志牌,并建立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分发给个人。已收回作废的标志牌由企业交还区县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登记暂存6个月备查,之后可组织销毁。
五、监管检查
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启用后,企业和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申领和使用,严禁不按签发指令用车行车,严禁无牌擅自承揽省际包车业务。
各企业要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利用GPS系统实时进行动态监控,严查自纠各类违规行为。
区县运管部门每月要对辖区企业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使用、管理、运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对经营省际业务的营运车辆核查比例不低于5%。对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录入系统,并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之一。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督导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企业或车辆的省际包车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核销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事项
2013年7月12日前,请各企业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印章、数字证书使用信息报区县运管部门备案。区县运管部门汇总后,连同区县使用数字证书等信息一并报市交通委运输局备案。
2013年7月18日至7月31日,为标志牌更新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标志牌可以混用。8月1日起,旧版标志牌停止使用,各企业已用、未用的旧版标志牌,经由区县运管部门交还市交通委运输局统一核销、销毁。
附件: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有关要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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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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