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2〕53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含中央专项补助)为本市普通烈属(非孤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50%。

三、从2013年1月起,部分烈士子女作为新增对象每年随其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步调标,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各负担50%,其中市财政负担经费中含中央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所需补发经费由市财政一次性全额负担,其中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均按2012年普通烈属定期抚恤金50%的标准(831元/月)发放;2012年10月起按现行普通烈属定期抚恤金50%的标准(917元/月)发放。

五、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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