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大造声势,为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营造氛围

(一)开展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50个重点村和南城开发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治氛围;广泛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公务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二)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活动。全市结合法制宣传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纷争。

二、加强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三级平台网络。各区县要下大力气对现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分析,进一步充实基层调委会力量,确实把那些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调解能力的人员选聘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要按照每100户设置不少于一名兼职调解员,每20户设置一名信息员的标准,建立基层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工作网络。加强调解平台建设,实现区县级有专家库指导平台,街乡有调解中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社区和村有法律服务室的三级调解工作格局。

(四)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兼结合。各区县要积极推进村居专职调解员建设,每个村和社区有1名专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实现基层调解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加强街道、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确保每个街乡有两名专业人员专职和多名专业人员兼职从事调解工作,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各区县、街乡要广泛吸纳社会人才,建立专业调解人才信息库。

(五)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专业调解委员会与传统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机结合。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医患、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等领域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中地等矛盾纠纷多发区、汇集地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实现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

(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能力。4月底,市局组织重点地区司法所所长、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司法所服务重点地区拆迁改造能力。各区县司法局结合村委会换届组织司法助理员、调委会主任进行培训,各街乡司法所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员进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排查化解工作能力,特别是提高排查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能力。

三、狠抓排查,攻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历史积案

(七)集中排查。各区县要动员和组织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深入村组、社区、企业、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开展地毯式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过排查,摸清底数,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陈年积怨和新的纠纷苗头,及时反馈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历史积案进行登记造册,落实责任。

(八)合力攻坚。各区县要组织律师、调解员、司法助理员、行业专业人员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攻关小组,对本区域内的热点、难点以及带有群体性、多发性、易激化特点的重大疑难纠纷,排查出来的历史积案,进行攻关化解,努力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重大历史积案和现在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化解、边总结,固化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开展专项排查化解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举,确保做到化解旧矛盾,预防新矛盾。

四、突出重点,为50个重点村排查整治及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提供服务

(九)开展入户宣传,为重点地区拆迁改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结合50个城中村改造进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及时进村入户,开展征地拆迁、施工扰民、社会治安、信访、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和法律引导,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发生,为重点村拆迁改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十)加强排查化解,为重点地区拆迁改造扫清障碍。各区县要组织力量针对重点村征地拆迁的不同阶段,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征地拆迁前、拆迁中和施工建设阶段,要及时开展拆迁补偿、遗产分割、施工扰民、拆除违章建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确保矛盾不激化。

(十一)建立预警应急机制,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准备。坚持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日常分析制度,健全调解信息情报网络。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重大矛盾纠纷特点,围绕本地区重点工程进行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到提前预警、尽早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妥善处置。

五、强化规范,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十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统一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研讨和回访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和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

(十三)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联合接待室、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机制,扩大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领域,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制度,实现三种调解有机衔接,高效运转,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补充,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为保障的首都大调解工作格局。

六、完善考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十四)探索建立人民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全面、有效的地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评价标准,准确评价各区县、各街乡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地区越级信访量、法院民事纠纷受案量、治安纠纷报案量做为评价人民调解工作好坏的综合指标。

(十五)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评制度。建立市、区县、街乡三级人民调解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标准,市每三年一次,区县每年一次,街乡每半年一次,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地区综合治理和依法行政考评指标。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表彰、奖励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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