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 文号:京司发[2010]6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10]62号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0]13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首都基层社会稳定,市局决定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确定的“平安北京”建设为载体,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着力点,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人员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为维护首都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步骤和内容
本次专项攻坚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认真领会专项活动的精神,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建立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各区县司法局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责,基层科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本区县的专项攻坚活动,做到推动有力、统计准确、反映迅速、信息及时;各区县司法局、街乡司法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靠前指挥,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做好攻坚调解工作;要广泛动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各区县、各街乡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确保专项攻坚活动落到实处。
(二)排查化解阶段(3月11日至12月31日)
1、各区县要组织本区县人民调解员以街乡为单位开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在方法上要采取“地毯式”、“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在排查过程中,要及时消除纠纷隐患。要对排查出的每一起矛盾纠纷分门别类建立矛盾纠纷台帐,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同时,要落实责任(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时限。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围绕具有群体性、多发性、易激化特点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要加强对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医疗、物业管理等难点热点纠纷的排查。对于排查出来的纠纷能够化解的,就地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
2、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开展涉及城中村的城市化工程,特别是50个重点村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流动调解团的作用,提前介入,发现纠纷隐患或苗头,及时化解。
3、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奥运、国庆期间未化解目前仍处在僵持阶段或摩擦不断有可能再次激化的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调解。对于不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妥善疏导,稳定当事人情绪,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讲明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要做好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情况通报和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确保不脱节、不失控、不激化。要密切关注纠纷动态,时刻保持警惕,经常研究,一有机会及时开展工作,力求尽早突破,得到彻底解决。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20日至12月10日)
各区县司法局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活动的成果。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锻炼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服务大局、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化解机制、预警机制、联调机制、分级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有关工作制度,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司法局和广大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本地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专项攻坚活动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什么矛盾纠纷突出,就解决什么矛盾。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攻坚活动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指挥、协调,推动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并于3月10日前将本区县攻坚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局基层处。
(二)要整合系统资源,形成合力,突出实效。要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开展化解矛盾纠纷攻坚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为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参与调解,形成全系统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此项活动流于形式。
(三)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及时汇报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案情,制定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五)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各区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及广大调解组织要保障通讯畅通,发生纠纷或遇到突发情况要及时到位,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对此项活动的进展情况、纠纷动态及工作中好的做法,发现的问题,及时并逐级上报。
(六)要加强纠纷统计工作。各区县要认真做好纠纷排查登记、纠纷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填写《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附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局基层处。
(七)要加强活动的宣传。各区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在整个活动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性质和优势以及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攻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和典型案例以及人民调解在专项攻坚活动中的创新做法,扩大专项攻坚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下载
1、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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