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闽发改办[2010]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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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发改办[2010]821号)
各处室、所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请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前往福州市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工作的,须办理公务出差报批手续;因个人原因需请探亲假、公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温书假等的,须办理请假报批手续。
二、公务出差和请假报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正处长(含主持工作的处级干部)公务出差或请假,需事先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在委内网上登记出差或请假信息,明确出差或请假期间所在处室(单位)的临时负责人。
(二)其他处级干部公务出差或请假,须事先经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公务出差,须由所在处室(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所在处室(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但病、事假三天以上的,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应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发改办〔2009〕1101号)文的要求,事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
因急事公务出差来不及事先办理《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报批手续的,应在出差前按上述规定要求,电话向委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才可出行。出差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的报批手续。
四、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填写《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审批后送委人事处备考。
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委主要领导公务出差,由委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要求向省委、省政府领导申请报批;其他委领导公务出差,应事先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将出差信息告知委办公室。
六、本规定由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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