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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提高全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提高全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民老区〔2012〕383号
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2〕163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0月1日起,相应提高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革命“五老”生活定补人员,在现行生活定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标准为540元/人·月。
2、本次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应及时配套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筹措解决。
3、提高标准后,各地现行标准高于本规定标准的应予以保留。
提高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五老”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民政(老区)、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补助费发放到革命“五老”人员手中。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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