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6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在中央提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所需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2元,地方财政负担18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00元。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即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五、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福建省“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福建省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附件2:

福建省“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对象名称

区域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

城镇

833

146

979

农村

522

66

58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762

97

859

农村

508

62

570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24

92

816

农村

490

60

550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168

248

2416

红军失散人员

城镇

887

143

1030

农村

857

143

1000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520

70

59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465

70

535

建国后入伍

430

70

5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240

30

270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290

30

320

附件3: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对象名称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建国前老党员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390

30

420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

330

30

360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270

3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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