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民安〔2014〕6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解决好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注:不含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下同)生活困难的问题,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资金来源和有关要求仍按《福建省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闽民安〔2005〕5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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