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工伤职工待遇计算基数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工伤职工待遇计算基数问题的批复

闽人社文[2010]315号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你局《关于省本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险局[2010]8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统计部门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时间延后,实际工作操作有困难的问题,本着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工伤职工待遇计发基数从优执行,但原则上又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意你局提出的对省本级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执行时间顺延六个月实施,即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执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的工伤待遇因基数时间差产生的差额部分,可以补发,即职工每个年度1-6月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执行上年度基数的差额部分,在新基数公布后予以补发,但其所在单位因基数造成的缴费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补缴。

特此批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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