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有关事务处理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有关事务处理问题的函

闽人社函〔2010〕64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方便用人单位,推进就业工作,现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有关事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用人单位代办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事务,当用人单位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经用人单位委托,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理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会同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承办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实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的代理协议和参保缴费情况后,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特此函达。

二О一О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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