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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09〕69号
南平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周成龙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规定精神,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计算,应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认结论书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因此,周成龙同志2008年3月被确认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生活护理费应以你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特此函复。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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