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在闽中央企业参保前的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在闽中央企业参保前的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36号

在闽中央企业各单位:

为保障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实施前工伤人员(以下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的规定精神,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的范围

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凡2009年1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由中央企业长期按工伤人员对待并支付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统筹的步骤

鉴于一些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多,特别是职业病人员的情况较为复杂,结合省本级业务经办工作实际,为稳妥过渡,将老工伤人员分步纳入统筹:第一步将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第二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待遇待《省本级职业病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制定后再纳入统筹。

三、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

(一)老工伤人员中1级至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已经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已不属于此类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长期待遇,目前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并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的,改由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1-4级伤残职工已经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工伤复发,其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从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国家规定颁布前,暂按《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闽劳社文[2004]370号)执行。

四、纳入统筹的程序

(一)资格确认。

1、对已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决定书和鉴定结论附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近半年所在单位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由中央企业省级主管单位集中后到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2、对未进行工伤认定,但中央企业长期按工伤人员对待并发放待遇的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中央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式附后)附以下相关资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央企业原按工伤人员办理的原始凭证;

(3)中央企业定期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凭证。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工伤认定机构存档。

(二)待遇审核。经资格确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含本通知资格确认的两类老工伤人员),应向省级经办机构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样式附后);

2、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3、参保单位最近12个月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需提供领取人签字的领取证明和单位财务部门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由省级经办机构存档。

(三)档案建立。省级经办机构对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对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资格确认资料、待遇审核资料等进行存档。

(四)资格验证制度。中央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省级经办机构对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待遇的享受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需提供的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

符合工伤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待遇,从办理资格确认的次月起执行。

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审批程序

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填写《省本级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申报表》(样式附后),经省级经办机构核准后,在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含门诊和住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伤复发医疗费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工伤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六、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确认结论,省级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按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部分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不得借机降低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本通知规定的“资格确认”,是指对老工伤人员原享受待遇的资格确认,不涉及对老工伤人员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九、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指2009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复发,以及省医保中心经办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统筹,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复发的门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1.《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式)

2.《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式)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样式)

4.《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样式)

5.《省本级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申报表》(样式)

二○○九年九月二日

表一样式

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

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贴相片处

(近期免冠照片)

二寸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退休状态

工作单位及地址、邮编、电话

社保个人

编号发生工伤

时间

工伤认定

部门及时间

伤残鉴定部门、时间及伤残等级

受伤害经过

简述(可附页):

(含发生事故和医疗机构抢救的具体时间、伤害的具体部位或疾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

简述(可附页):

(含发生事故和医疗机构抢救的具体时间、伤害的具体部位或疾病名称)

老工伤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机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表二样式

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单位名称:

供养亲属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相片处

(近期免冠照片)

二寸

身份证号码与工亡职工关系

家庭地址

及联系电话

工亡职工

基本情况

工亡职工受

伤害经过简述

工亡职工受

伤害经过简述

供养亲属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伤认定机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表三样式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

单位名称:单位:元/月

工亡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社保个人编号工亡发生时间

工亡认定时间工亡认定部门工伤认定书编号

供养亲属确认部门

遇供养亲属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工亡职工关系户口所在地

年月抚恤金

发放金额供养抚恤金=计发基数×%照片

社保复核后抚恤金

首次发放时间社保复核后抚恤金首次发放金额

单位(章)

经办人:负责人:

经办机构(章)

经办人:复核人:主管领导: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份,用人单位一份。

表四样式

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

单位名称:单位:元/月

姓名性别民族本人

照片

出生年月入伍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受伤害部位认定时间文号

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文号

护理等级鉴定时间文号

原待遇为元/月,伤残补贴元/月,护理费元/月。

现待遇核定为元/月,伤残补贴元/月,护理费元/月。

月增元/月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现待遇核定为元/月,其中:伤残补贴为元/月,护理费为元/月,月增元/月,从年月起执行。

盖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份,用人单位一份

表五样式

省本级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申报表

单位名称:

姓名社会保障卡号

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地址

工伤认定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

伤残等级上次医疗终结时间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医疗

机构

意见

经治医生:分管院长:

工伤

复发

审批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填报本表,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首次住院出院小结、目前就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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