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亡待遇的复函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亡待遇的复函

闽人社办函〔2013〕7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雷登明工亡待遇支付有关事项的请示》(榕人社保〔2013〕28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二款关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精神,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含伤情严重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条件并经确认的)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特此函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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