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省本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办函〔2012〕7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社保中心:

贵单位“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函(社保〔2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所属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经省厅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其劳动能力鉴定可向工伤职工居住地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进行鉴定。

专此函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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