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闽政办〔2009〕19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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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
环保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采矿山实施重组兼并。
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探矿权、采矿权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海西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开发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全省水泥、石材、煤炭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开发整合与关闭工作相结合。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结合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煤矿及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
(三)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和“三统一”。列入整合的勘查区、矿区鼓励以优并差、以大并小,原则上只能保持一个法人主体,勘查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勘查”,矿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采”。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
1.整合的重点矿种
煤、铁、锰、铜、铅、锌、钼、金、钨、锡、稀土、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料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
2.整合的重点矿山
(1)生产规模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和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的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与周边的地方小煤矿;布局不合理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煤矿。
(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3)不符合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
(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及饮用水源沿岸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3.整合的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省级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永定、新罗、大田、永安、永春县(市、区)煤矿区,龙岩马坑铁矿区和大田云顶格铁矿区。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饰面石材、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等矿种作为本轮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点,切实解决矿山数量多、开采规模小、开采矿山布局分散、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题。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
1.整合的勘查项目
(1)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
(2)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今后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3)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2.整合的勘查区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以及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整合的重点勘查区为:浦城、政和、建瓯、尤溪、德化等闽西北构造隆起区;新罗、漳平、永定、大田、上杭等闽西南构造拗陷区。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总体安排为:
(一)编制整合总体方案(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市、县(区)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辖区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
(二)制订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各市、县(区)政府在上一轮煤及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基础上,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行整合的勘查区和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勘查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
1.涉及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属于煤炭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属于非煤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2.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于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设区市政府审查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
3.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勘查区所在设区市政府于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整合方案实施(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市、县(区)政府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和审查批准的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作出整合决定并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勘查区未重新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勘查工作;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在整合工作实施中,县(市、区)政府对确定的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0日)。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在完成本辖区整合工作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向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合自查报告。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省整合工作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全省整合工作情况后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合理确定整合主体。按照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的原则先从整合勘查区、矿区内确定整合主体。对勘查区、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无法产生整合主体,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市、县(区)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也可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还可以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社会公开出让矿业权。
(二)严格确定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县(市、区)政府应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勘查项目、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按要求进行关闭,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主体可以依据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整合后符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见附件2)的,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勘查活动、组织生产。
(四)规范整合行为。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推进整合工作,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五)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下发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勘查开采、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加强对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成立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分别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非煤资源整合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两个办公室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区)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批准的勘查区、矿区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市、县(区)政府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加大力度使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对列入停止勘查的项目和关闭的开采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勘查、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违法建设生产的矿山企业,省经贸、安监和福建煤监部门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列入省、市、县整合的重点矿区,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工商、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在整合工作中,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审批煤矿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和整合煤矿的生产设计,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勘查区、非煤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福建煤监局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对整合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审批,并依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福建煤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附件:1.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
附件1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志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郑新聪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依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魏克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周联清省经贸委主任
成员:石建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省经贸委副主任
施志强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新銮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何南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宁省环保厅副厅长
林文生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国华省安监局副局长
丁明干省煤监局副局长
陈琪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何南飞副厅长、省经贸委马鉴康副主任兼任。
附件2
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颁证条件
一、规划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得位于省、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禁勘区、禁采区范围内。
二、设计方案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通过。
三、环保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四、勘查投入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每年设计的勘查投入应不低于1万元/Km2。
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要求。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整合后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
一、规划区位要求。位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内,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与其他矿山存在“楼上楼”关系。
二、重新进行地质工作,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并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的矿产勘查报告或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重新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区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
四、规模要求。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服务年限、生产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
五、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要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要制定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综合收回,废石(土、碴)、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鼓励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
六、环境保护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取得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提交林地预审意见。
七、安全生产要求。实行矿山建设安全预评价制度,提交安全预评价备案表,开采技术、开采方法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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