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办理开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申请雇员证应提交的材料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文号:闽司办〔2011〕2号
颁布日期:2011-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办理开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申请雇员证应提交的材料的通知

闽司办〔2011〕2号

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

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参照司法部相关规章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办理开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申请雇员证应提交的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办理开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申请办理开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核对后退还),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

2.代表处及其各位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核对后退还)。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中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称/范围、承保人、保单编号、保险期限、理赔限额、地域/区域限制。

3.各位代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核对后退还)、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代表姓名)。

4.设立申请费2000元人民币。

提示强调:

1.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应当自执业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材料,提出开业注册申请。

2.逾期未办理开业注册等手续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自行失效。

3.申请人应当自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公安局申请刻制公章,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代码,到银行办理开户,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等手续,并将上述手续的复印件及公章、财务章的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福建省司法厅及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备案。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申请雇员证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后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雇员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简历(从中学起);

3.申请人与代表处签署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核对后退还);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如已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核对后退还)。

5.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3张,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7.申请人系外籍人员的,应当按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就业和居留手续。

提示强调:

1.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为其雇员,雇员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2.代表处雇员如离职不再受聘为雇员的,代表处应说明情况并交回雇员证。

附件1:《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雇员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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