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 文号:闽司办〔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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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司办〔2011〕5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今年4月,省厅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司〔2011〕90号),要求各设区市选定在一个县(市、区)试行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据初步了解,各地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总体情况不理想。为进一步推进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请按照省厅的要求,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抓紧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一个平台,也是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一种形式。通过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达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全覆盖,形成三级负责、各有重点的化解民间纠纷主体平台,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对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县级人民调解中心是人民调解组织,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和指导,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调解人员。专职调解员可从退休的政法干部、法律服务、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工作场所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设立接待大厅、调解室、调解员办公室、档案室、值班室等功能区;也可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内,既方便群众,又不影响机关正常办公,场所面积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已成立县级“大调解”中心的县(市、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可依托“大调解”中心设立,对接县级“大调解”中心工作。
(二)工作任务。
1、民间纠纷可以由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的,分流指派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
2、调解跨乡镇(街道)、跨行业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3、跨县(市、区)的民间纠纷。
4、民间纠纷以外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解决。
(三)争取支持。
1、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设立人民调解中心的作用、方案及需解决的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
2、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解决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三、要抓紧落实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工作
(一)尽快确定试点县。要按照省厅〔2011〕90号文件要求,尽快确定本地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县,并于8月10日前报省厅基层处。
(二)加快组织运作。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县由司法局长亲自抓,组织力量,筹备设立事项。基层科要负起具体筹备和指导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指定专人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的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试点全部投入运作。
(三)认真总结提升。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大胆实践、努力创新,及时总结,向省厅上报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以点带面,为全省及本设区市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全面推行打下扎实基础。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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