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全省共确定第一批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247家(详见附件)。为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好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检查、出具虚假报告、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报告检查结果的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健康检查机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或者增加健康检查机构的,按规定程序确定后,报我厅统一对外公布。

附件:福建省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单(第一批)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闽卫法监函〔2011〕980号附件.xls

http://www.fjphb.gov.cn/fjphb/Zfxxgk/infodetail.aspx?id=de4d24be-869e-4592-a32d-5a79f4a83923&CategoryNum=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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