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福州市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开展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通过严查严管遏制交通突出问题。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充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和宣传工作力度,遏制城区道路拦车乞讨、拦车叫卖、拦车散发宣传品、占道摆摊以及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垃圾车、电动车交通无序问题,完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福州、持续文明”。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凡新(副市长)

副组长:林雯(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林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曾晖(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林昌达(市交通委副主任)

黄霄辉(市城乡建委副主任)

陈武光(市效能办副主任)

杨可可(市文明办副调研员)

李振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兰仰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陈国英(市市容管理局党组成员)

唐秀文(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邱松青(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亦仁(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由林祥同志兼任主任,曾晖、林昌达、李振强、陈国英同志担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联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具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交通秩序联合整治的具体工作。

三、整治措施

(一)联合整治拦车乞讨、拦车叫卖、拦车散发宣传品等行为。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容局配合,大力整治机动车道和路口拦车乞讨、拦车叫卖、拦车散发宣传品的行为。一是由辖区派出所全面排查确定拦车乞讨等现象突出的区域和路口,掌握其时间规律和行为特点,组织专门整治小组开展定点和巡逻整治。二是对于拦车乞讨的人员,一律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同时要协调辖区街道、社区多方联动,开展长效性的劝导工作。三是对于拦车叫卖、拦车散发宣传品的人员,由公安民警和市容执法人员予以依法处罚或教育、劝离,对于不服从劝导、当场无法处置的人员,移交辖区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并视情节严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二)联合整治机动车占道载货销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容局配合,按照《关于联合开展查处机动车占道载货销售违法行为的通知》(榕市容综〔2013〕29号)要求,加大对城区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一是由市市容局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占道经营的机动车予以暂扣。如当事人不配合,查扣有困难的由区市容局通知区交巡警大队协助,查扣后现场移交区市容局。二是由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对违法占道经营机动车进行核查,现场比对车辆证照情况,重点审查车辆是否存在盗抢、未年检、套检、假套牌等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无牌或假、套牌车辆的,在调查取证的同时,通知区市容局到现场并将车辆移送区市容局,区市容局接收后,向违法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并依法处罚。

(三)联合整治非机动车违法停车。由市市容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整治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以及商店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一是根据《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对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是根据《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容管理部门对于乱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行为予依法处罚;对于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者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将车辆搬离至各区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存放,要求车主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有关部门对车辆依法集中处置。三是由市市容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区需要优化调整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制定意见转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非机动车停放点标志标线进行增设或取消。

(四)联合整治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由市交通委牵头,市残联、市公安局配合,整治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问题。一是开展联合执法,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各区和运管、公安交巡警、残联等部门,建立完善打击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互通信息、联合取缔、人性化执法、共同处置。二是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市交通委负责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查处工作,对于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代步车,处以500元罚款;对于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扣车处理;对于驾驶无牌无证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法予以扣车处理。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由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残疾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代步车不安装遮阳棚、不擅自改装,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与残疾人的相关福利补助挂钩。四是抓好源头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查处非法拼(组)装残疾车行为。

(五)联合整治非法车辆销售流通领域。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市容局、市公安局配合,整治店外占道销售、违法销售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等违规车辆,杜绝不合格车辆进入流通领域。一是由市工商局牵头,对查处、扣留的在用违规车辆实行销售倒查,在源头上实施有效监管,责令商家停止销售经营违规车辆。二是市工商局要加强销售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查处企业超范围经营、非法改装、销售未经国家相关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违规车辆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相关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违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处罚上限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六)联合整治垃圾车交通违法行为。由市市容局牵头,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环卫处等部门配合,大力整治人力或电动垃圾车违法行为。一是市环卫处要立即组织对无牌的人力或电动垃圾车进行整改,确保上路的垃圾车牌照齐全,严格落实2008年9月1日起所有木制板车严禁上路转运垃圾的规定,发现一辆即销毁一辆。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作业中保洁车和垃圾运输板车的管理。所有的垃圾运输板车在运送垃圾过程中做到密闭运输,箱容洁净、无超高、无滴漏污水;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闯红灯、逆行、相互追逐等违法行为。尽量在人行道上行走,避免与车辆、行人刮擦;在转运站内卸倒垃圾时要有序,不争抢;保洁车、垃圾运输板车在收集垃圾作业时要及时盖上盖子,车满时立即运转,不长时间停放在路面。二是市建委要会同市环卫处,全面排查城区垃圾车难以通行的非机动车道情况,结合“人非共板”予以改造;三是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市容局、市环卫处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人力或电动垃圾车无牌、驶入机动车道、乱停车等违法行为。垃圾运输板车和保洁车的停放应遵循“归边就角”的原则,严禁在市区重点路段停放和通行,如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乌山路、古田路、八一七路、鼓屏路、湖滨路、湖东路、杨桥中路、东街、温泉路、中亭街、上三路、则徐大道、塔头路、福新中路、东浦南路等路段及主要商业大街;确需通行的,辖区环卫部门应协调交巡警部门合理制定通行线路,并共同抓好通行管理,减少对重点路段交通的影响。对于停放在次干道或小街巷的垃圾运输板车要做到:停放位置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四是市房管局负责,市市容局配合,加强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垃圾运输板车的管理,要求社区规划好所辖垃圾运输板车的停放,在巷内、空地寻找、划定若干个可以停放垃圾运输板车的位置并编号,做到密闭运输、规范通行、规范停车和车容整洁。对于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由各区政府根据日常管理实际分解落实垃圾运输板车的规范管理。

(七)加大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城区正处于地铁全面围挡占道施工和道路大面积改扩建阶段,当前交通正承受较长一段时间的“阵痛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齐抓共管,同时管好自家车,教育自家人,共同遵守交通法规,规范交通行为,维护交通有序。宣传、文明建设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城市大发展、道路大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将改善交通管理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服务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来抓,狠抓动员部署,狠抓任务分解,狠抓责任落实,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交通管理联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文明形象。

(二)强化协作配合。牵头单位要组织配合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联合整治的时间、措施、处罚等具体安排。要组成联合整治组,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日常整治,形成整治合力。牵头单位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路面现场督促指导基层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各自分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督促检查,做到各项工作有部署、有跟踪、有检查、有落实。

(四)强化责任包干。各有关单位“一把手”为联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方案中涉及到的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工,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责任包干制,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人,有力推动联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强化责任追究。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督察和督办,对于责任单位未履行工作职责、整治效果不明显的,由市效能办给予诫勉谈话、红黄牌警告或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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