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229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2年10月)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城区(不含马尾区)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综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并联审批工作(简称“竣工综合验收联审”)。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竣工综合验收联审”工作。
第四条为提高办事效率和预防腐败,方便建设单位顺利、快捷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以便联合赴现场审查和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成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审批小组(简称“联审小组”)。“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国土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州电业局、福州广播电视集团等。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书面授权专人参加“联审小组”,全权委托其履行各成员单位的验收职责,委派人不应少于两人。
第六条“竣工综合验收联审”申请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向市建委窗口申报。
为优化审批服务,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申报时,可“容缺”受理,允许申请人在核发认可文件前补齐“容缺”材料。“容缺”材料按“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的《联审申报材料》(可在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要求报送。
第七条“竣工综合验收联审”现场核验按“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的《现场核验要点》进行核验。
第八条“联审”程序:
1.申请人向市建委窗口提交《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2.市建委窗口接到申请后即将申报信息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即进行“竣工综合验收联审”前期工作。申报材料经预审,满足指南或“容缺”申报要求后,由市建委窗口汇总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3.市行政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和组织成员单位联合赴现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联审”工作。各单位不得另行组织竣工验收。
4.各成员单位代表按规定的时间统一赴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听取申请人的汇报;根据《现场核验流程图》、《现场核验要点》和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全权代表各成员单位填写《现场验收整改意见表》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在《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
5.“竣工综合验收联审”签章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核发认可文件;市建委据此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讫章或市政工程备案专用章,同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备。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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