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2〕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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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2〕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相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的要求,为帮助我市企业缓解用工短缺,切实做好用工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
1.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统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努力提高我市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性。
2.引导企业诚信用工,努力打造我市企业诚信用工的品牌形象。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承诺”活动,扩大诚信用工承诺企业的覆盖面并向小微企业延伸,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每年市本级在各行业中评选30-50家诚信用工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企业1万元。
3.大力开展小微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小微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且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在我市当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上的,按行业、区域覆盖的小微企业每家100元标准予以奖励,累计单个行业、区域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4.促进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为促进职工流动性大的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稳定技术骨干,对在同一企业社保缴费三年以上(含三年)并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按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交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一年的奖励补贴;对在同一单位社保缴费满八年(含八年)且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按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交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予以一次性两年的奖励补贴。
上述奖励资金可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切实帮助企业引进劳动力。
1.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企业老员工个人为我市用工短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对相关机构(单位、组织)或个人予以奖励,按输入劳动力100元/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输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政府确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劳动力按200元/人一次性奖励。
用工短缺企业须经我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确认,奖励范围为企业净增就业人员且首次来榕务工的(以社保参保登记为准)的员工。输入的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应一次性输送毕业生20人以上(含20人);企业老员工应推荐3人以上且同地市区域。
2.鼓励在我市(含省属以上)的职业院校、技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市重点企业就业。对我市辖区内的职业院校、技校组织毕业生输入我市重点企业(企业应为省人社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针对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通知》(闽人社〔2011〕152号)确定的我市重点工业制造业企业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企业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照300元/生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含五区七县市)户籍学生就读我市职业院校、技校,毕业后到我市重点企业就业的,企业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照1000元/生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3.挖掘本地劳动力潜力。鼓励开展县(市)区对口协作,促进城乡人力资源转移就业,推动用工短缺较大的县(市)出台针对性强的对口以工引工稳工奖励政策,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4.外省市负责劳务输出的政府部门在我市建立驻榕劳务管理站,并在我市务工就业人员达2000人以上的,予以一次性3万元补贴。
5.鼓励我市区域外的就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根据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建立定向我市的劳务输出基地,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对已输入我市务工就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基地建设补贴。
对各县(市)区落实上述措施以及开展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绩效进行以奖代补,从省级下拨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三、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1.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技能培训,职工经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质后,企业可享受培训资金直补政策。其中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7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600元/人。新招工人培训补贴按工种每人补贴200-300元。
2.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3.小微企业主可免费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
4.对促进就业显著,符合企业和社会需求,在同行技术培训里有辐射作用的培训机构、就业公共实训基地,近三年累计已培训1000人以上并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10万元基地建设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
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努力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改良降低对劳动力的过度依赖。从2012年起,五年内市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要对工业机器人以及生产装备自动化、智能化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省“百项千亿”计划并提高劳动生产率3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省级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其投资额的2%的再予以补助。
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1.逐步完善住房租赁体系,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对于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群,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适度保障。同时,在部分拍卖地块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以解决外来人口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配套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用于公共租赁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面积应不低于30%。
3.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企业可利用自由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进一步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
1.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果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则由其父母暂住地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对于不具备就读公办学校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做好政策解释,协助其与本县(市)区的民办学校对接。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建立、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评先、参与文体活动及实行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并在高中学校就读,其中,户籍在外省的初中毕业生,允许报考除一级达标普高外的各类学校;省内户口的随迁女子(学籍三年在我市的)可报考部分一级达标普高和所有的二、三级达标普高、五年制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外来工随迁子女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在国家助学政策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
3.在我市中职学校有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且已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2年起可以报考“高职单招”,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推荐免试入读高等职业院校。从2014年起,在我市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专科录取,并与我市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八、合力营造外来工稳定就业的大环境。
1.各级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情暖外来工·就业在福州”、创建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等活动,进一步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各项公共服务,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人文关怀。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员工阅览室、健身房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指导企业组建并完善职工心理疏导机制,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帮助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增强工作适应能力,努力为职工营造和谐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2.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实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各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均等开放,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3.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集中地段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
4.有条件地方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让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享有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5.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平安返乡”等活动,更好服务外来务工人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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