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10〕180号
颁布日期:2010-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大力推动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省会中心城市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与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

1、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福州。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福州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地区总部管理中心”、“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等字样;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

2、放宽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其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

3、允许冠福州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工程”、“科技”、“实业”等字样。

4、允许投资人持中国护照作为其在福州投资设立内资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允许港澳台居民在福州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放宽企业出资方式

5、允许自然人以固定资产作价出资。自然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不含土地经营权)、写字楼、店面等,经依法有效评估后,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可在五年内办理过户手续。此前提为出资人须作出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事务无关的资产抵押、交易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6、允许内资企业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作价出资。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7、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士除外)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允许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作为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和评估值。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一次性缴纳,并由被投资公司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支持企业改制、转制

8、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以划拨方式(或合并)取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被划拨(或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直接转增为接收企业的注册资本;涉及国有企业变更出资人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即可办理。

国有企业需注销下属企业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同意并明确债权债务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接收单位,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9、支持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公司制企业。支持用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支持上规模、上档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合伙企业转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非法人市场主体)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转制变更登记的申请与理由,申请使用与原非法人市场主体相同字号的公司名称的报告,登记机关予以核准。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允许其持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向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可持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土地、房屋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对转制变更登记中涉及到在有效期内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证书,可凭原许可证件先行办理公司转制变更登记,由申请人于次年年检时提交已办理名称变更的前置许可证件;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转制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变更的,应当在转制时声明其知识产权持有情况,相关部门可通过延期销毁证、照、印等方式,帮助其办理知识产权的权属变更。

四、支持各类主体创业发展

10、凡政府重点项目及生产类企业,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11、推行新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复退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六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根据登记条件换发营业执照。

12、放宽年检验照条件。对生产困难(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慎用吊销程序。对经营范围为“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但尚未完成清理债权债务的国有、集体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予以通过年检。

对因故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可准予申请逾期办理;有正当理由的,可免于行政处罚;对因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在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由其他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具意见予以通过年检;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该企业仍有生产经营需求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具意见,可视情予以补办年检手续。

13、支持和指导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帮助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解决融资问题。鼓励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居民以农业生产资料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4.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抵押人对贷款抵(质)物价值经协商无异议并出示抵(质)押物价值确认协议的,可以不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直接办理抵(质)押登记。

15、大力宣传商标优惠政策和以商标品牌促进企业发展的有益经验,推动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依靠自主品牌提升实力。支持和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权办理质押贷款,在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予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支持商标权利人争创驰、著、知名商标,培育、扶持、推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特色农业、文化产业、服务业相关主体争创驰、著、知名商标。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6、充分发挥各级个私协会作用,拓展各级个私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支持各级个私协会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无偿代办工商登记、年检事务。

17、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认定活动。支持鼓励企业参加我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积极组织推荐我市企业参加全省及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增强我市企业在全省及全国同行业的竞争力;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中的积极作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品牌和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18、充分发挥12315便民服务网络作用,深化消费便民四级网络建设和指挥调度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完善工商部门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保名优工作平台,深入开展企业打假维权工作,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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