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4年度第1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4年度第1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批复

永定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永定县2013年第三批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请示》(永政〔2013〕84号)、《永定县2013年第四批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请示》(永政〔2013〕95号)、《永定县2013年第五批农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请示》(永政〔2013〕10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永定县城郊乡古二村等5个村集体农用地4.3745公顷(其中水田2.1286公顷、旱地1.6425公顷、园地0.1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719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6.0939公顷。具体为:城郊乡古二村水田0.5439公顷、旱地0.1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3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下洋镇觉川村水田0.8002公顷、旱地0.6171公顷、园地0.1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3公顷、建设用地1.5985公顷;合溪乡采地村水田0.7845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3公顷、建设用地0.0225公顷;抚市镇抚溪村旱地0.347公顷;抚市镇社前村旱地0.5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6公顷、建设用地0.0813公顷。作为城郊乡古二村枧下安置小区等5个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商业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你县应严格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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