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2〕3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
(一)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
(二)深入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扩大诚信用工企业的覆盖面,推动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向小微企业延伸。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三创”活动,引导企业以人为本、诚信用工,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小微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小微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小微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率达到10%以上并已经实施的,经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积极开展以上活动的企业,在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安排招聘活动摊位、享受培训经费直补、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推行小微企业适用简易劳动合同。对季节性用工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用工淡季和农忙期间,采取不带薪休假或放长假发给生活费的方式,稳定企业用工。指导建筑、餐饮服务企业对不满三个月的劳动用工依法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指导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四)对稳定就业和留工率较高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工业园区内企业积极促进员工稳定就业(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按规定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的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85%及以上、当年新招收员工数占职工总数5%及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查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用工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奖励2万元,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二、实行企业引工推介奖励制度
(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推荐到工业园区内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六)省内外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单次为我市工业园区内企业引进外来务工人员2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相关机构补贴。
(七)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引进省内外劳动力,牵头组织企业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和对接活动,按被引进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人数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奖励。
(八)由各级政府或部门与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区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引进劳动力到我市工业园区内企业工作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员工一次性就业生活补贴奖励。
(九)本地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当年向我市工业园区内企业输送毕业生50人以上,并实现稳定就业85%以上,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工业园区内企业输送劳动力30人以上,并实现稳定就业85%以上,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奖励。
(十)企业老员工通过带亲帮友等方式介绍外地劳动力首次来我市到员工所在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1年后,每介绍1人给予200元奖励。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十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实施鼓励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同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岗毕业生生活补贴经费。其中,新区(园区)及市直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岗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3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该项优惠政策。
(十二)实施“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实践。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费由见习单位和毕业生见习单位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财政发放补助不超过三个月。同时企业还将为每位见习毕业生每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提供相关的岗位技能辅导培训。见习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十三)对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者待就业的毕业生提供2年免费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代缴医疗保险的服务。
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十四)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十五)继续实施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缓解企业技能人才短缺。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并完成培训任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承训学校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十六)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十七)小微企业主可免费参加各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创业培训。
五、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八)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交部分),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福银〔2009〕21号规定的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六、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2012年起,五年内市科技局、经贸委、发改委对企业开展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及其推广应用,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七、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由政府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包括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十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筹安排,权属不变。
(二十四)在龙岩中心城区的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统一报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在其他县(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八、进一步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二十五)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由公办中小学校充分吸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和个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所有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同时,各地还要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入园问题。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解决好随迁子女的升学问题。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九、合力营造外来工稳定就业大环境
(二十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情暖外来工,就业在龙岩”等活动,进一步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人文关怀;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实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各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均等开放,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集中地段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在有条件地方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让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享有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平安返乡”等活动,更好服务外来务工人员。
十、附则
(二十八)(二)至(十)项稳工引工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从各级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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