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2〕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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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1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三明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各级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三)协助村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四)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六)协助村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七)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掌握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八)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九)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选聘岗位:一个村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聘用时间: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两委成员(村主干除外)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7周岁;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民。
第八条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鼓励除村主干外的村两委成员兼任民政协理员。
第九条选聘方式:村级民政协理员由村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协审把关,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选聘具体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两委的共同配合(组织)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一条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年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和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同时,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培训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七条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业务指导和参加县级民政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村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组织村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发放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民联系,提供及时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立村民评议监督制度。村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民政协理员。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二条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两委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汇报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每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向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津贴
第二十三条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经费支出渠道,三元、梅列两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县(市)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解决。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津贴发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三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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