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文号:厦规〔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规〔2009〕64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电话:2056592。

厦门市规划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大修工程、城市雕塑工程、广告工程和夜景工程的竣工验收除外。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实施竣工测量并现场拍摄相关图片,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第六条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

(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盖章附图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规划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单》(市政工程除外);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日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规划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核实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五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经批准的分期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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