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等文号:厦规〔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

厦规〔2009〕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规定以及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依照符合规划证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由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测量工作由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称市测绘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一)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主体工程完工、规划许可的房屋内部布局施工完毕、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道路建设已完成、规划车位划定、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已拆除、规划设计变更已经规划许可,即可向市测绘信息中心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二)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岛外各区规划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建筑工程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间距、基地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公共建筑配套、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功能、建筑立面以及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分层平面图等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市政工程包括建设范围、平面线形、竖向、横断面、管线管径、附属设施以及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市政场、厂、站工程参照建筑工程进行核实)。

(四)规划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厦门市规划局收件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现场核对,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即《房屋登记办法》要求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包括经规划核实盖章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材料(含房屋竣工分层平面图)等附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持厦门市规划局出具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备案要求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即《房屋登记办法》要求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

建设单位持厦门市规划局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市测绘信息中心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市测绘信息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

四、房屋权属登记办理

建设单位持《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房屋权属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备案测量的受理时间在此之前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之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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