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厦劳社〔2010〕42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为便于我市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二、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小时9.6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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