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民〔2011〕11号
颁布日期:2011-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1〕1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具体标准

按照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6%的幅度,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从612元/人·月提高到672元/人·月;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从530元/人·月提高到582元/人·月;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四)“五老”遗孀每人每月增加31元,即:从315元/人·月提高到346元/人·月。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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