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号:厦民〔2011〕11号 ---|--- 颁布日期:2011-01-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号:厦民〔20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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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1〕1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具体标准
按照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6%的幅度,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从612元/人·月提高到672元/人·月;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从530元/人·月提高到582元/人·月;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四)“五老”遗孀每人每月增加31元,即:从315元/人·月提高到346元/人·月。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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