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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号:厦民〔2009〕11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09〕11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9]1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从2009年8月1日起,我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包括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30元,其中省里提高70元,我市在省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元,合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经费来源。全省其他地市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厦门市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厦门市自行负担。省市两级调整标准后,我市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230元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2元,其余每人每月178元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有关要求。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参战退役人员手中。
特此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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