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0〕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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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交社会保险的,一次性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本项补贴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
二、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㈠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培训。企业每培训并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结业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市财政给予招工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
㈡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含企业兴办的技术学校)与企业组织开展成批建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联合企业对农村劳动力开展成批建制的、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80%,区财政补助20%,其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㈢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行参加定点机构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自愿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含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其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每人不超过600元、中级工每人不超过800元、高级工每人不超过1200元、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每人不超过16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高级工每人不超过1600元、技师每人不超过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不超过2500元。实际培训费用未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贴,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培训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培训补贴标准内)的100%补贴,未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培训补贴标准内)的60%补贴。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含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四、通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企业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该项补贴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文件执行。
㈡鼓励各区对招收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㈠创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厦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的农村劳动力,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50元。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对农村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以及模拟实训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及模拟实训培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㈡创业奖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后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的,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的自主创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
㈢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财政承担。
六、各部门通力协作,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带动就业
㈠市农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宣传和扶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推动实施“一村一品”工程,带动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农民种养殖、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专业户,实现自主创业,树立创业典型。
㈡市创城办要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一村一品”项目指导,在积极开展“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定期进行农村创业学员的回访,适时给予农村创业者经营管理指导,有效扶持农村创业者,提高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力。
㈢市工商部门要落实农民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农民创业,设立窗口为农民创业者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㈣市税务部门要优化税收服务,提供创业税收扶持支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农民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㈤改善行政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农民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妨碍农民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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