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 文号:厦卫监督〔2009〕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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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通知
厦卫监督〔2009〕170号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我局研究制订《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现就启用《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界定及意义
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防治、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视、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前期预防、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等七方面的内容。
制定《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意义在于帮助各相关用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职业卫生管理之中,指导并帮助企业逐步建立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二、适用范围
《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培训阶段:厦门市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5月中旬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建档阶段:各相关用人单位于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期间,按照《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格式,全面搜集信息资料,并整理入册。
(三)检查阶段:用人单位整理完毕后,我局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组织开展对各区、各相关用人单位档案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列入职业卫生管理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把握进度,不断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要把档案完善工作与日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一起开展,做到相互促进。对未按期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建立不健全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重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完善工作,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相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要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用人单位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对本辖区内相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完善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区卫生局、各相关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不明事项请与市卫生监督所放射与职业卫生监督科联系。
联系人:陈玲玲联系电话:2667626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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