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护理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护理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 文号:厦卫医〔2009〕20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护理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卫医〔2009〕206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机构、市管民营医院、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市护理学会:
为加强对全市护理员队伍的统一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护理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护理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对全市护理员队伍的统一管理,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的指示精神,促进全市护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维护医疗机构、患者和护理员的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护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一)护理员是指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护士长或注册护士的业务指导下,对病人实施生活护理的从业人员。
厦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护理员分为助理护理员和护理员(以下简称护理员)两个等级。
(二)护理员服务工作实行公司化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护理员管理公司。中标后双方应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中标护理员管理公司及其护理员的规范和指导:
1、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护理部、保卫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护理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对原生活护理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护理员工作的管理。
2、积极引导患者聘用中标护理员管理公司的护理员,并参与对护理员的考核。
3、鼓励中标护理员管理公司对其护理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卡。
(四)护理员应在科室护士长或注册护士的业务指导下从事生活护理,尊重病人、关心病人,耐心细致地完成病人的生活护理,保护患者的隐私。其服务内容如下:
1、协助做好病人的床单位整理,保持床头桌整洁有序,床底、地面无杂物。
2、协助病人完成基本的生活护理,如卧床病人洗脸、洗头、梳头、洗脚、洗衣服、床上擦浴、修剪指(趾)甲、口腔卫生、病人会阴部清洁、皮肤护理、递送便盆、便壶、翻身、拍背、按摩、预防褥疮等。
3、协助卧床病人及输液病人进食、进水、喂药,饭前饭后洗手等。
4、协助搬动病人或迁床工作,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起床活动,如上、下床、坐轮椅、摆放体位以及活动关节等。
5、协助病人留取大小便标本,护送行动不便的患者做辅助检查、治疗等。
6、在护士指导下,协助病人进行功能锻炼;协助慢性病病人进行语言及肢体的康复性训练;在照料病人过程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科室的护士或医生。
(五)严禁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工作:
1、为病人调节氧气开关及氧气流量,更换或加减湿化瓶内用水。
2、为输液病人更换液体,私自调节输液速度及为病人拔除输液管道。
3、为病人吸痰,擅自为病人更换各种引流瓶,为病人拔除各种引流管。
4、擅自处理或调节监护仪器、呼吸机、输液泵等医疗设备等。
5、其它医疗行为。
二、加强体检,严格培训
(一)护理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等疾病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护理员工作。
(二)厦门市护理学会和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护理员管理公司和护理员的服务和培训工作。护理学会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三、维护合法权益,实施激励机制
建立护理员的激励机制。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护理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护理员技能竞赛及评先创优活动,切实维护护理员的合法权益。被评为优秀护理员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加强监管,各司其职
(一)护理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要求护理员管理公司依照服务合同予以处理:
1、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2、向患者及家属勒索额外费用的。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病房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病房护理员的管理,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病房,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防止医院内部感染及其它问题的发生,确保住院患者的财务和人身安全。因对护理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中标护理员管理公司出现不履行协议、管理混乱、提供的护理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患者和社会满意度低等情形,医疗机构可与其终止合同,取消其下一次参加招标资格。
(四)护理员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